企业、代理商、零售店、种植户各自失责——导致这场种子纠纷愈演愈烈
调查结果如下:
种子
销售的种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,品种通过国家审定,适宜种植区域含湖南省衡阳市。种子包装标签标识规范,其适应性标注:“抗性:稻瘟病综合指数5.5级,穗瘟损失最高级9级……高感稻瘟病……”。
损失
种子销售数量、种植面积、受损程度等与投诉基本一致,平均减产102kg/667m2,经济损失273元/667m2,合计减产19380kg,经济损失约5.2万元。
原因
经多途径判断,主要是发生了穗颈瘟:一是栽培管理不当,防治稻瘟病不及时;二是抽穗期遇到高温高湿天气;三是种植区为老稻瘟病区,常年稻瘟病发生较重;四是品种高感稻瘟病,稻瘟病综合指数5.5级,穗瘟损失最高级9级。
问题虽然查清了
企业
代表
我到现场察看时,当场认定为穗颈瘟,与种子质量无关,企业无法律责任。我当时并未向种子使用者解释,也未向种子管理部门申请田间现场鉴定,只表示企业可以适当补偿(补偿一直无下文)。
上有企业,下有零售商,而且我自身无过错,不该由我承担责任,何况我已经对极个别“强势”种植者赔偿了4500元。
代理商
种子销售
门店老板
在发现“白穗”时,我给农民送了防治药物,虽然送药不及时,但也是无偿的。我已承担部分责任,无力再承担赔偿责任。而且我还担心赊销的种子、农药、肥料等农资款不能收回呢!
赔偿款“你有我有全都有”,不能只给个别人,不赔偿到位,就扣种子销售门店老板的农资款。
种植户
调解结果
12月3日,签订了《某水稻品种稻瘟病补偿协议书》,明确四方权利义务,共补偿受损农民3万元(生产商1.5万元、代理商0.5万元、零售商1.0万元),并委托零售商负责做好补偿发放工作,种植农户代表做好受损农民的思想工作。
早介入
立“门槛”
强培训
建“模式”
慎赔偿
多跟踪
种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品种种性大田跟踪评价,筛选出当地主推新品种、谨慎推广的品种并提供相应的栽培技术建议;种子企业、代理商、零售商对销售的品种要主动跟踪,观察掌握品种种性缺陷,确定适宜种植区域及配套的栽培技术,不在品种种性缺陷明显表达、种性隐患较大的地区推广销售。
● 本文选自《调解一起种子纠纷的启示》
● 作者:蒋建平,刘建球,戴鲁娜,谭建国,陈建芝,魏贱生
● 单位:湖南省常宁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;湖南省衡阳县农业农村局;湖南省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
● 刊于《中国种业》2021年4期55-56 页 转载请注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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